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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专职科研岗位
设置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和整合科研资源,建立一支相对稳定
的专职科研队伍,提
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根据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 以下简称
“科研工作纲要”
)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
发展和人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选聘及考核专职研究人员,应综合考量科研成果
质量和数量,同时确
立质量优先的工作导向。
(二)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完成科研
工作量与超额奖励
相结合,全面反映专职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绩效。
第三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一)学校设立专职科研
岗位,聘用在专职科研岗位的
人员称为专职研究人员。
(二)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由学校统筹,原则上设于科
学研究院和中国法治战略
研究中心;各学院(部)根据需要
在核定的编制内设置专职科研岗位。
1
(三
)专职研究人员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四类岗位。
(四)专职科研岗位设置需求一般由相关学科提出,明
确聘用条件、任务要求、聘期目标等。
(五)专职研
究人员聘用按《华东政法大学人员招聘实
施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
理办法》执
行。
(六)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
理按《华东政法大学师资
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专职研究人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 br>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
守法律法
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
开展与所属学科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不断提
升科研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
等高级别科研课题,争
取多出科研成果,多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
3.
以学术研究为主,每周应坐班
3
天。
4.
可以担任授课任务,
但授课工作量每周不超过
4
课时,
超出部分不能折
抵科研工作量,也不计发课酬。
5.
完成学校规定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职研究人员应分别履行以下具体岗位职责:
2
1.
研究员自受聘当年起
3
年内,每年在校定核心期刊上
以学校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6
篇;聘期内,至少在
B 1
级
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
1
篇或在< /p>
C1
级核心期刊上独立发
表论文
6
篇。
2.
校聘研究员自受聘当年起 p>
3
年内,每年在校定核心期
刊上以学校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3.
副 研究员自受聘当年起
3
年内,每年在校定核心期刊
上以学
校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4.5
篇。
4
.
助理研究员自受聘当年起
3
年内,每年在校定核心期
< p>刊上以学校名义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第五条
岗位待遇
(一)专职研究人员受聘期间的工资、住房、医疗及其
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
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专职研究人员在 岗期间的工作量津贴按
80%
发放,
学校留存
,年度或聘期考核合格再发放留存部分,并发
放
20%
的工作量津贴作为奖励。
(三)未完
成工作量者,扣发学校预留工作量津贴,并
按未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扣发工作量津贴。
p>
(四)
超额完成工作量者,
超额部 分按
《科研工作纲要》
给予科研奖励;专职研究人员可领取当年的科研奖
励,也可
将当年的超额工作量计入下年度的科研工作量。
3
(五
)专职研究人员岗位工作量内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
学校规定的科研奖励,但可参加各类科
研成果奖项的申报。
(六)专职研究人员在校内外举办讲座、
组织或参加学
术会议、担任学术团体职务,按学校专任教师标准享受相关
待遇。
第六条
岗位管理
(一)专职研究人员聘期为
3
年,考核期自进校报到之
次月起算。应届博士毕业生或毕业不超
过两年的往届博士毕
业生进校后可享受半年时间的科研培育期,科研培育期内免
予考核,所发表的科研成果计入首个考核周期的科研工作
量。
(二)专职研究人员日常考勤按学校相关考勤办法执
行。
(三)专职研究人员在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可申请
国
内外访学、产学研等项目。
第七条
岗位考核
(一)专职研究人员应接受学校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聘
期考核。
(二)专职研究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等级和发放
< br>工作量津贴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统筹,科研处、
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分别负责认定科研成果、智库成果。
4
(三)因学术研究需要,专职研
究人员可申请跨年度考
核,经所在部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科研处或中国
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备案。跨年度考核的,考核指标也以跨年
度计算。聘
期考核时如有特殊情况,专职研究人员可申请延
期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延长期最长不超
过一年,考核指标
也作相应调整。
(四)专职
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访学、产学研、挂职、
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仍申请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且
所在部门(学院)同意的,下一个聘期降一级聘任;所在部
门(学院)不同意
的,则不予聘任。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
格者将予以解聘。
<
/p>
(六)
专职研究人员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或虚报成果,< /p>
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作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转聘
(一)专业教师转聘专职科研岗位
1
.
专业教师聘期考核合格,经所在学院(部)和科学研
究院或中国法治战
略研究中心同意,可申请转聘专职科研岗
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p>
2.
转聘专职科研岗位者聘期为
3
年,聘期内不得提出调
整岗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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