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双学位-中南民族大学双学位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实施方案
<
/p>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
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调动和激发学生从事科 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特制订本方
案。
硕士研究生年度学业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针对研究生每一学年
度在校
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的学业测评办法。
学校依据评价结果评定研 究生学业奖学
金等级,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方案中,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一、工作机制及工作原则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
评价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
,
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
< p>评价、学业奖学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各班级
/
专业设立 学业评价小
组(以下简称班级小组),在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监督下,在辅导员或二级学
院
研究生秘书的指导下,负责本班级
/
专业学业评价的执 行,汇总和报审工作。专
业人数较少的组合班级,
可酌情采用每专业选派 代表的方式组成班级小组负责学
业评价日常工作。
研究生学业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业评价基本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分以下步骤: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初评、汇总、公示;
(三)工作组汇总审核;
(四)获奖名单预公示;
(五)工作组上报学校审核;
(六)印发公文;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在班级互评阶
段,
班级应当将评定结果在本班范围内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 p>
公示,
对于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
辅导员或二级 学院研究生秘书应
当进行适当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生。
p>
工作组完成初评结果汇总统计评分并排序后,
进行为期
3 p>
个工作日的公示以
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工作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辅导员或
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当协同工作组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
时审查、处理,并将
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生和异议提出者;公示期结束后,工作
组不再接收异议申请。
三、学业评价标准和规则
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研究生
“学习成绩”
、
“科研成果”
“导师评
价”
、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
等四个方面的表现,
对上述四个方面考核计分综合
评定。各考核
项目计分权重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
Wi
)表
计量单位:
%
考核项目
学习成绩
科研成果
导师评价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
研究生类别
学术学位
S
1
S
2
S
3
S
4
40
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
40
硕士研究生
20
20
20
10
20
30
注:
1
、总分
S= W
1
×
S
1
+ W
2
×
S
2
p>
+ W
3
×
S
3
+
W
4
×
S
4
2
、
法律硕士
(非法学)
研究生因 第一学年未安排专业导师,
故不作导师评价
(
S3
)
,
导师评价的权重分拆至
S1
、
S2
中,其各项权重调整为:学习成绩(
S1
)占
55%
、科研成果
(
S2
)占< /p>
15%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
S4
)占
< p>30%。
(一)学习成绩(
S p>
1
)
二、
三年级研究生以研究生教育院考试中心提供的上学年学习成绩绩点为依
据换算计分。
p>
(二)科研成果(
S
2
)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以软
件、音像以及其他非
纸介载体发表或出版的成果,暂不列入本评价指标。
1.
成果期限
成果计分期间为
在上一学年期间形成的科研成果,
即从上年度
7
月
1
日至第
二年
6
月
30< /p>
日前形成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需要提供原件,
但科研成果发表后,
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
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2.
作者署名
本办法所称“发
表”
,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东政法大学”
的名义公开发
表,但不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发表,需证明作者身份。
“出
版”<
/p>
,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发表的文章以期刊封面、刊物目录和文章复印件
为证明。
专著的著作封面作者或注明写作章节者予以计分,
仅在著作致谢部分提< /p>
及者均不计分。
3.
期刊分类
论文分类标准参
照我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1
)的分类原则。
4.
论文和译文的计分标准
(
1
)在学校认定的
A
类、
B
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撰者计
100
分;
在
A
类、
B
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另外分别嘉奖< /p>
20
分、
10
分,嘉奖分不加权,直
接计入总分;
(
2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 含
A
类、
B
类核心期刊)
;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
(
2004
年版)和《国外< /p>
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
(
2004
年 版)
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每篇计
50
分;
(
3
)
《中文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
< p>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
2008
年 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
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
40
分;
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
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
《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转摘的,每篇计
40
分; p>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以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上述 各层级核心期刊
目录如有新版本发布,
则评定时遵循新的版本。
若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
级的目录中,则以最高层级的目录为准;
(
4
)在《法制日报》
“华政论 坛”专栏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计
10
分;
在
《上海法治报》
“法制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调研成果选专栏 中发表
的文章,每篇计
5
分;
(
5
)在上述期刊以外的国内正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 p>
3
分;
在《法学研究生》
、
《青年法学》
、
《法律研读》发表论文,每篇计
2
分;
在《韬奋芳华》发表文章,每篇计
1
分;
在国内正式期刊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
50%
计分;
(
6
)在上述(
1
)—(
3
)类发表学术性笔谈、学术论点综述、学术讨 论(会
议)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学术性访谈和书评类成果,每篇计
3
分;
(
7
)在《经 济日报》
、
《瞭望周刊》
、
《人民日报》和《光明 日报》理论版等
全国性重要刊物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1500< /p>
字以上视为
1
个自然篇,按
CSSCI
p>
正式来源期刊标准计分。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按照按
CSSCI
正式来源期刊的
1.5
个自然篇计分;
(
8
)译文参照上述标准按
75%
计分。
5.
论文和译文字数的计分标准
(
1
)
学术论文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 p>
3000
字。
总字数在
3000
字以下 的文章,
除核心期刊发表外,不予计分。字数在
10000
字以上的,每篇以
1.5
篇计算;
(
2
)报纸论文,以版面字数
2000
字以上者为< /p>
1
篇;字数低于
2000
字的,
以
0.5
篇计算;字数在
8000
字以上的, 每篇以
1.5
篇计算;
(
3
)以外文发表的论文,比照前述期刊或报纸的版面折算。
< br>6.
研究生与他人同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
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
50%
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
5 0%
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导师为学术论文的署名第一作者,研究
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7.
(
1
)论文所讨论、研究的内容应为所在一级学科、专业的内容;以论文
< br>形式申请计分时应提供已公开出版的纸质期刊论文,
录用通知和清样一律不能作
< p>为参评依据;专业调查报告须经工作组审议计分;
(
p>
2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
,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 加;
(
3
)同一期期刊(核心期刊除外 )刊登相同作者的两篇不同论文,以
1
篇
论文计分;
p>
(
4
)上述规则外的期刊是否核心以及核心 等级的事宜,由工作组确定。
8.
学术专著和译著的计分标准
(
1
)学术专著包括个人学术专著、并列署名(无主编)的学术专著、作为 p>
立项课题成果的设主编的学术专著、教材等;
(<
/p>
2
)个人独自出版学术专著和译著的,计
100
分。
(
3
)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考评 分值的
70%
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
按照标准考评分
值的
30%
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合著著作有主编、
副主编的,
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
70
%计分, 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
30
%计分。主编、
副主编为多
人(三人以上)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编委等其他参编人员不计分;
(
4
)学术著作和译著再版的,参照上述标准按
50%
计分; p>
学术著作和译著重印的,参照上述标准按
25%
< p>计分。
9.
主持或参与课题
< /p>
主持国家级(含教育部)课题计
100
分,参与国家级课题 计
25
分;主持省
级课题计
40
分,
参与省部级课题计
20
分;
主持校级课 题
(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
计
15
分。< /p>
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创新项目的,
被研究生教 育院培养办公室评
定为“优秀”的项目,项目成员每人计
5
分;
参与同级别的课题只计一次分,
同一课题只计一 次分。
如果同一项课题成果
当年已经以文章或专著形式发表,
或者以课题计
分,但只能以一种方式
计分,不能重复计分;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
结项并通过鉴定;
课题级别的认定标准参考我校科研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 暂行办
法》
。
参与课题研究的
认定原则是:
参与者须提供其实质性参与课题研究的充分证
据。
参与导师国家级、
省部级和校级承担相应工作,
导师签字及学院盖章的相应
证明材料为标准。
参与者应提供:
注明了参与者姓名及其 计划承担的研究工作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