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宣传岗-大学宣传岗
天津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天津工
业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其
办学历史源于
191 2
年创建的北京工业专门学校机织科。后历经
北平大学工学院机织系、西
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纺织系、国立
北洋大学纺织系和河北工学院纺织系、天津大学纺织
系等办学时
期,
1958
年河北省在整合天津大学纺织系 及天津纺织工业学校等
办学资源的基础上,独立组建隶属河北省管理的河北纺织工学
p>
院。学校于
1964
年后改由纺织工业部管理,
1968
年更名为天津
纺织工学院,
1998
年后实行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
为主的管理体制。
2 000
年天津纺织工学院与天津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合并组建天津工业大学
。
2004
年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入天
津工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 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有学
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
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 育委员会
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 的
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 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教研相长、学能并进”的办学理念,
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满足国家、区域和行业
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七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
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
类。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
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专业。
学校努力建设以工
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
发展,国内一流,有特色的高水平工业大学。<
/p>
第八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 宾水西道
399
号。
学校设有西青、河东、和平等四个校
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
举办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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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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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
ity
,
英
文
缩
写
:
TJPU
。
学
校
网
址
:
/
。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和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章
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
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违反
学校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及处
罚;
(三)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
质量;
(四)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
督学校依法管
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
义务:
(一)保障学校事务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
犯,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
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
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和使用经费与资产;
(三)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基
< br>础设施建设等;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
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
(四)招收学生以及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七)筹措、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
展;
(四)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执行国
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以德为先、能力 为
重、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胸怀经纬、求
真务实、品高学优、工勤业精的创新性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 教
育形式,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 p>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行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举办者
核定范围内自主
确定办学规模、专业招生方案,自主开展人才培
养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
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
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 /p>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
行学分
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
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
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鼓励自主创新,彰显现代 纺
织和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特色,努力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
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八条
< p>学校致力于社会服务,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
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
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民族精神,发挥 文
化育人作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
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 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
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
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 校
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规
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
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
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
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
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
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
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
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
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 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
< br>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
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
权、话语
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
(< /p>
系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
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
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
委会是学校的领导
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
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
实行“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 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 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
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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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
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
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 定的党员权
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 协
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
p>
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 br>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
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 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 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 br>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
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
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p>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
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
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
书记
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校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师生代表、行业
精英、知名
企业家、杰出校友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
不少于
21
人。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
长由学校党委会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理事会依其章
程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
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
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
15
人的
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
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 学科研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并有一定比例的青
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
任
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
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
任委员由主任委
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
员。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
、科学研
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核学位授予标准、规
则,审议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规划重大学术交流,
受理学术争议,
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挥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由主
任主持开
展工作;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
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意
见提交学校讨论
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
有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其中至少有半
数以上
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人选由各教学科
< br>研机构推荐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核报上级主管部
门。委员会由
p>
9
~
25
人组成,设主席
1
< p>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
由具有教授或者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担任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负责学
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负责研
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由相关校
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
机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依其章程开展本科生、
研究生
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设主
< br>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 p>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发展
趋势,并提出决
策咨询建议;审议论证学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和
学科专业设置、建设及调整方案;审核招
生方案、人才培养方
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标准和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
p>
学质量和水平评价、学科专业评估;审议重要的教学改革和教学
基本
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经
费预算、教师能力提升培养计
划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 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各专
门委员会或者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
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
p>
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 职
教职员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
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
代表。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执行
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
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p>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
出
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
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
法;
(五)审议学校
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br>(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
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
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 校、学校工
会或
1/3
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大会 的召开须有
2/3
以上
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
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
出席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
解决的重要问
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
(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须向下一次教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 学
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生 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
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
决制。学代会设
学生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