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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生活调查天大校研〔2015〕4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daxue
2020-11-29 02:58
tags:

同济大学工程博士-同济大学工程博士

2020年11月29日发(作者:冯小青)







天大校研〔

2015

4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


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 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规定,


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


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


革的意见》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


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p>

2015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 通


过,现予以印发。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大校研


2010

9

号)同时废止。请 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




- 2 -


2015

11< /p>

30


27401978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


等 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

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深化


研究 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以及

《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


育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


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 育的研究生,非全日


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


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 录取通知书、


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

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 p>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延


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资格复查。


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 3 -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 /p>

经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经个人申请 ,

研究生院


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治疗。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享受


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 资格的新生,

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


院提出入学申请,

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

方可办理


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 p>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


是虽申请入学, 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

并持研究生


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向导师


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 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 -3

(根据各学科规


定执行)

博士研究 生学制一般为

3-4

年,

直博生学制一般为

5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 4 -



学业,

或在延长期内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 ,

可申请适当延长


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应由研究生提 前提出

“天津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 长审核,报研究


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最长为

1

年,

博士生延长期最长为

2

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


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 定的课程学习、


位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的申请,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提前答辩和毕业,

提前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半年,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 度,


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


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

积极参加体育锻


炼。< /p>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


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填写《天津大学研 究生请假申


请》

,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 上,


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必须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核心课学分 、

必修环节


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核心课与必修环节成绩不及格或“缺考”

,须随


- 5 -



下一年级重修,

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p>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


则不予重修。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

须根据本专业 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


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

须经指导教师


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变更,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 某


门课程,可以于开课两周内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经导师同意、


课程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一般应在第三学 期初


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


意,博士生、硕士生均应在学制规定(或延期批准)的最后一个


学期 初确定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

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


文及答辩。< /p>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 不能坚持学习,需休养超过四周者,

应有


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p>


(二)

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 策


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


(三 )因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必须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

导师提交书面意见,

经院系同意并报


研究生院批准;

< p>


(四)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 6 -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


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

《天津 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


申请表》

,附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 ,报研究生


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方可休学。

休学研 究生的有关问题按


以下规定处理

: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

研究生休学期间

,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不能参加


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休学研究生患病 ,

其医疗费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费留学的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只保留


学籍一年,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


留学不办理休学手 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 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 学籍异动申请表》

(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 复学,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


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p>

(

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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