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可的英国大学-中国认可的英国大学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
2010
?
222
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
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
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
创新力度,提升科技工作层次和水平,增强服务地方能力,
尽快
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特制定《宁波大
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 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
—
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 p>
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和学
术活
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
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
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宁波大
学关于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若干原则意
见》的文
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
1
.
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
技创新平台、
重要科技成果、学术论文、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
术交流活动等。
2.
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或单位。
3.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 /p>
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经费配套按照到校经费计算(不含
外
拨经费,下同)。
二、科技项目的奖励与资助
1.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大项目,提供到
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
6
万元,最高不超 p>
过
60
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
10
万元。
2.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 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点项目,提供到
p>
—
2
—
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
6
万元,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 p>
3.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一般项目,提供到
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
6
万元, 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
4.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研究期限一年
及以
上、三年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国
际合作与交流等项目,提供到
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
配套不低于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5.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
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补助经费
2
万元。
6.
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申请获准并有经
费
到校的国家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提供到校经费
40%
的配
< br>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
6
万元 和
3
万元。
7.
对以宁 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项目结题时经主
管部门评估为“优秀”及以上等级的,每
项奖励经费
2
万元。
8.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
部委重大、重点项目,提供到校
经费
3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
配套不低于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p>
9.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自然科学基
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及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
项目,提供到校经费
p>
3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
2
万
元,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申请获 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
省科技计
—
3
—
划重点
项目,提供到校经费
3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
于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0.
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
< p>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
定要求提供
项目经费补助。
11.
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 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
项目。
对以企业为申报单位、
宁 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
(前三位)
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
职工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
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
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
12.
科技项目的配套、
补助经费在项目立项时拨付
80%
, p>
结题
后拨付
20%
,逾期一年以上或在申请延 期期限内不结题的项目,
不再拨付剩余的配套、补助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和人员费等;项目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
目研究和科研学术交流。
三、科技创新团队的奖励与资助
1.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
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提
供到校经费
40%
的 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
6
万元,最高
不超过
p>
80
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
10
万元。
< p>
2.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
科技创新团队,提供到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 不
低于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 准的浙江省重点科
—
4
—
技创新
团队,提供到校经费
40%
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
于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
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
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
文件规
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经费奖励和配套。
5.
学校鼓励与 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
级科技创新团队。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
单位(前三位)申请
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提供到校经费
的
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
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和部 省级科技创
新团队,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每项分别
奖励经费
10
万元和
5
万元。
7.
科技创新团队的配套经费按团队建设周期考核合格后,视< /p>
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情况按比例分期下拨,最后一期的配套经费在
创
新团队通过验收后拨付。
创新团队配套经费用于团队项目研究、
人才培养
、科研学术交流和人员费等。
四、科技成果奖的奖励与资助
1.
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配
套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和
2 0
万元。
2.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 完成单位申请获得教育部高等
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
别配
套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和
5
万元。
3.
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其他部省级
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
配套奖励
20
万元、
5
万元、
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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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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