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大学的分数线-辽宁农业大学的分数线
德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 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促进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
业园区”
)项目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大 学生创业成功率,根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
见》
(鲁政办发〔
2009
〕
1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
2011
〕
16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
(鲁政发〔
2011
〕
41
号)和《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和大学
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
理布局的原则,
重点扶持一批特色突出、
功能完善、
承载能力强 、
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为创业大学生
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
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格局。
“十二五”时期,通过重点扶持孵化
基地和创业园区引领不少于
3000
名大学生实现创业,
力争实现
自主创业
1
人带动就业
5
人以上,创办
1
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
10
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开展大学 生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
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切实兑
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协助入驻实体落实税费
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
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国家、省、市出台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对
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可申
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
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经评估认
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p>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财政局 负责全市创业孵化
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组织协调、
政策制定、
工作指导、考核激
励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各高校要把该项
目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统筹规划建 设,
加
大扶持力度,
搞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p>
各创业孵化基地和
创业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
创业设施 ,
落实好扶持大学生
入驻创业的优惠政策,
进一步丰富创 业服务内容,
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和运行机制,
提高创业孵 化和创业服务能力,
促进入驻创业
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基本条件
p>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
< br>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
讯、通路、通燃气
、通热力“六通”
,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
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创业服
务中
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配
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
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
务、跟踪扶持等“一条
龙”创业服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
/p>
座,为创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
财务管理、
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
简化手续
,提供优质服务,
提供创业实体的成功率。
孵化基地还
应
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
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
< p>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
积
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岗位开发
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
六)
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
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
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六条
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
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
对接和融资服务、
指导协助退出
< p>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
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
< br>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五)
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
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
认定管理
第七条
< p>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每年三季度开展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
学生创业示范园评估认定工
作,每年评估认定一次。
第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符合设 立
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生产经
营厂房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
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
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p>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
10
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 /p>
就业;
(三)
有为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
中介服务机构;
(四)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p>
(五)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
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
< br>不低于
50%
,每年新入驻企业
5
户以上。
第九条
市级大学生 创业示范园认定标准。
符合设立基本条
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
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
10
个 以上,
吸纳就业
100
人以
上,大学生创
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
有综合 管理服务机构,
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
服务;
< /p>
(三)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p>
(四)
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 成长性好,
企业
存活率不低于
50%
;每 年至少新增
2
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第十条
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 大
学生创业示范园采取申报、
审核、
评估、
公示、
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
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
/p>
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和市
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
< /p>
主要内容包括本校、
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
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
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
运行及管理情况,
大学生创业人数
< br>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
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
2
、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
、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资金安排文件及支
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
、入驻基地或 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
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基地
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
、
《德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
表》
。
(
二)
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每年
9
月
30
日前 各县市区、各
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
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公示。对拟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市级
媒体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
(五)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市级大学生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
第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出 台
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
法》
精神,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
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大学生
< br>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根据孵化基地和创
业
园区的建设情况、创业孵化成功率、
入驻创业实体数量、
存续
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
大投入,
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各高校每年
也要安排一定
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鼓励和扶持大学生
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 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高校孵
化基地、创业园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
度,通报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要建立信息统 计、
日常管
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
加强对孵化 基地和创业园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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