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支教保研-西南大学支教保研
北京大学章程
2014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第
22
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
9
月
3
日正式核准生效
序
言
北京大学创立于
1898
< p>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
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
也是国
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
年改为现名。 p>
1937
年南迁至长
沙,
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 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
1938
年
迁至昆明,
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
年复员返回北平。
< br>1952
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
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
< p>合性大学,
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
年与原北
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 br>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
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
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
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
人
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
性
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
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
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
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
/p>
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
重要贡
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
统,弘扬
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
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
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
道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 业
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
自
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
大学(简称北大)
,英文名称为
Peking
Univ
ersity
。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以师生 为根本,
通过教学、
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
化,推
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 文
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
以
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
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
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 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
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
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
础研
究,
促进应用研究,
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
新知识、
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 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
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
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 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校
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 自
然科学、
人文学科、
社会科学、
医药科 学、
工程与技术科学,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
务,开展
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 开
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
结
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
育坚
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
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制定招生方案、 p>
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
及世界的
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
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
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
定学位授予
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 理
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制
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 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
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和
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
慧
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
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 出
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
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p>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
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
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 员
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p>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
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 的
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
教
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
织、
带领学生从 事科学研究、
社会实践,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 权
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
职
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
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
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
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 籍的受教
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
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
会;
(四)在校内
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
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
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
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 善
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
学
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
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
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
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
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
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
帮助。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 培
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
和
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
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
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
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
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
等重
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
/p>
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
p>
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
北京大学工会、
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
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
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
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
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
)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
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
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 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
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p>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
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
拟 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
推荐副校长、秘书长
、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p>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
学籍管理
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
护和管理校
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
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
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
助校长开展工作。
< br>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
长、秘书长、教务长、
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
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
权范围
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 的
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
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
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p>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
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
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
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
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
学科研单位的设置,
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
出意见和
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
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
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
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
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
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
、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
员会,作
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
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p>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 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
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