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活的一天-大学生活的一天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4
年
5
月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p>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
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p>
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
< p>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构建“质量立校、
人才
强校、科技强校、管理兴校”的管理体制
,形成“团结进取、
砥砺成才”的校风,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
人。
第四条
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 p>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
想,确立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民族团结意识具有团
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
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
< br>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
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
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通过合理化渠道表达诉
求;
(
四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
五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或宁夏回族自治
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校
各项
管理制度;
(
三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四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五
)
积极参加各类实践、创新、教育活动;
(
六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 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
七
)
< p>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
八
)
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履行结婚告知义务;
(
九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
< p>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
招生部门
请假,
并附有相关证
明,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
未请
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
招生部门
在三个月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部
门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 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体检复查患 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三级
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
格
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
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p>
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指定医院为
:
宁夏医 科大学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
(总院、西夏分院)、自治区第三人
民 医院、银川市第一人
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
军第五医院、宁夏武警总队医院
。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 /p>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
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申
请助学贷款者需按
相关资助政策及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 p>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必须持相关证件 参加学校组
织的任何考核,严格遵守《北方民族大学考试规则》。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详见
各专业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必须重修或重新学
< p>习(任选课可重新选修),经重修或重新学习注册后,方可
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只给予两次免费考 核
,
即首次考核、
重修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
核为首次考核。缓考
视为学生放弃一次免费考核机会。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
核者,以“旷考”论,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记入
不及
格门次。
课程考核不及格,
经重修注册后参加重修考核。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限次数,费
用按学分收取。
第十四条
重修及重新学习可以采取降级学习、插班 上
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一经注册,应在规定
时
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 p>由学校视其
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之相关
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
< p>或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重修,只能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
< p>有一定基础
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
教学环节不能申请
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当学期的第一周,向 所在学院上交
“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
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
修的学生名单,
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
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
一
)
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 照校际互认学分的
协议办理。
(
二
)
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 修考试注册登记并
参加免修考核。考核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
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通过,不得免修,免修
考核一般于第三
周进行。
(
三
)
凡留 (降)级、试读的学生
,
因延长学习时间,编
入下一年级
学习者,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也可申请免修。
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该学
期的“学生免修课
程申请表”,经批准并认定成绩后方可免修,记载学分。
研究生课程免修遵照
《北方民族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免修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
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
取得按
《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p>
(论文)
工作暂行办法》
执行,
毕业设计 p>
(论文)
和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设计
(论
文)指导委员会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毕业论文按
照《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工作的暂行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由各学院负责,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年鉴定
表》
,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 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 的
课程成绩
(
学分
)< /p>
应于每学年结束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
核后予以承认。每年
5
月份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在外校修
读的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应在其毕
业资格审查前报教务处,否
则,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根据《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考勤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并获
得批
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按照
《北方民
族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
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北方民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
< p>业规定》的规定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以适当
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
的学
生一 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
业。学生确有特长或患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申请,如确有特殊
原因,应提请导师同意,经
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 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
)
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
五
)
应予退学的;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
一
)
学生转入自治区内其他学校者, 经两校同意后,报
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
二
)
跨地 区转学,由拟转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转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
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入校意见同意
后函复,并抄送转
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
)
其他学校被批准转入
我校的学
生编入与原 专业对应
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审查认
定并记载成绩和学分。与我校对应专业培养方案不一致的课
程,必须修读。
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北方民族大< /p>
学学籍异动表》,待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出具思想鉴定,
教务处
出具成绩单,招生办公室提供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并
加盖印章后,交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 /p>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转入专
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
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
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年
(
含休学
) p>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年限
为二至四年
(
含休学
)
。
第二十七条
p>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需
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
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后,方
可以休学。每次休学原则上为一年
,
各类学生在校期间
,
累计
休学时间不
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p>
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
< p>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
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校向医疗保险机构理赔。
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
.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按在校就读时间比例收取学费、
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p>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学期 开学前向学
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开具证明,填
< br>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
,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 p>
方可复
学。
休学期间,
取消学籍,
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
< p>休学时间不影响学生在原年级继续学习时,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
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报
主管校领导研究
决定。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 /p>
定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获得规定学分,
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跳级: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的优秀
学
生,
可申请跳级,
学校按高年级的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
经学校批准,
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
申请跳级的学
生要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
,
< p>第三周进行
考核。在正常学习期间,同时又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考
试合格,累计学分达到升级标准的,也可申请跳级。
第三十三条
留(降)级:
< p>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
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
(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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